与创道地产打官司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姚燚,男,1981年生人,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刘河乡,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香荔新村4栋502室。电话:15999553717
被告:深圳市百年创道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921至924。电话:26912111
诉讼请求:
1、 被告返还原告承租香蜜二村10栋3层F3单位意向诚意金1000元整。
2、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诉讼而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受理费共计290元。
3、 被告因此事给原告带来的伤害向原告当面道歉。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末,原告欲寻租一套住房,经被告深圳百年创道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香蜜分行的介绍,看中了香蜜二村10栋3层F3单位,在和业主孟伟协商之后,双方在4月30日达成了口头合作意向,约定在2007年5月7日签署正式租房合同,并由原告在4月30日在被告办公地点向业主和被告各缴纳了1000元的诚意金,分别由业主和被告开出了收据。当晚,因为原告和业主在一些细节问题中最终没有达成共识,双方决定终止租房意向。5月1日,业主将1000元诚意金交还原告,双方正式终止意向。但是当原告向被告讨要另外1000元诚意金金时,被告却以以“五一”期间公司财务不上班为由拒绝返还。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的20余日内,原告多次上门或通过电话协商要求退款,但均为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被告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恳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退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连带的其他责任。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1、 本状副件1份
2、 物证(被告开具诚意金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开庭时提交)
3、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原告:姚燚
2007-5-25
朋友~~~这件事是真的吗?
本人佩服~
是否真的
设为首页 | 友情链接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诚征英才 | 广告合作 | 站点地图 | 站务论坛
Powered by faceFang.com 2.0 © 2003-2008 房房网-深圳租房网
严禁转载本站房源作商业用途,本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