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理》的废止,并不意味房地产行业就无章可循,目前,国土部门正在加紧拟定相应的规章
6月25日,深圳市人大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理》(以下简称《条例》)。其实,关于废止该《条例》的消息在业界就已经引起了广为关注和强烈反响。《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理》废止后,深圳房地产市场又将适用什么样的法规?带着这些问题,此前,记者电话采访了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处长黄福来。
黄福来表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理》的废止,并不意味房地产行业就无章可循,目前,国土部门正在加紧拟定相应的规章,以更符合市场所需。
《条例》已废止
为确保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前,完成对我市法规中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6月初,市政府三届一二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我市清理行政许可相关法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项法规,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决定进一步完善后,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25日,深圳市人大通过了该《条例》的废止。
制定于1995年12月26日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理》,是深圳市房地产行业一部较为系统的房地产管理法规,该法规不仅对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体系、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和评估人员等作出了相应的界定,从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中介服务机构,明确了各自的责、权、利。
为了适应市场体系的发展和不断变化,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部分条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的第二次修正,即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应该说,目前适用于市场的《条例》是一部相对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深圳楼市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门槛将降低?
《条例》的废止,是否意味着房地产门槛将降低?这已成为当前地产开发商所关心的热点问题。
按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例明确规定,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
其实在这些“必须”条款里,最让开发商关心的还是其中的(一)和(三)项,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条例》的废止,今后是否也将取消这两个条款。
按不少业内人士的说法,《条例》废止,新规章又没出来前,则很有可能执行国家的相应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相应规定,该条款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可以看到,深圳与国家在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上最大区别是,深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是必须“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国家有关法规没有对此提出相应的要求。
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处长黄福来说,按目前国家的有关法规,房地产企业即使手头上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同样可以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场等待“游戏新规”
深圳房地产起步早,发展也较为迅速。深圳地产商从概念输出、运营体系输出到人才与资金的输出,确实在全国地产市场形成了影响力。回过头来,深圳房地产市场的这种成熟效应,与深圳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存在必然联系。深圳房地产也正是在这种不断成熟的“游戏规则”中,得到快速稳健的发展。
深圳市是全国较早在房地产行业拟定规范运作的地区。早在1989年7月,深圳市政府就颁布了《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随后深圳市政府又发布了《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对前者进行了适当的修订,除加强深圳市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发展房地产业外,提出了土地和房产的“四个统一”,即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房地产实行统一测绘查丈,统一登记发证,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统一管理土地开发基金。
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对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界定。1995年,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首次对福田中心区开发、购房入户以及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等事项作了补充规定。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理》。应该说,深圳市在房地产行业发展上的一系列举措,有效地促进了楼市发展。
如今《条例》已废止,并不意味房地产行业就无章可循。黄福来强调,国土部门正在加紧拟定新的规章,以便能更好地适合市场所需。由此看来,深圳房地产市场也将面临新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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