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三门功课重修,学校不给予学位证书,今年7月,毕业近6年的学子将母校深圳大学告上法庭,诉其行政不作为,师生对簿公堂。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该学子9月14日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缘起 三门重修合格学校没发学位证书

  7月19日,一场奇特的诉讼在南山法院庭审,一名已当律师的深大法学院学子与原授课老师在庭上唇枪舌剑。该学生因三门功课重修学校不颁发学位证书而与母校对簿公堂。

  原告深大94级学子小阮告诉记者,他于1994年入读深圳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4年的本科生涯结束后,当班上大部分同学都高兴地毕业离校、走上新的工作岗位时,他却拿不到学位证书。直至毕业前夕,他才得知自己拿不到学位证书的原因是三门功课重修。

  小阮告诉记者,自己重修的三门功课分别是大学英语(1)、大学英语(4)和军事理论。他说,由于自己来自山区,读大学前接受的英语教育相对较弱,有两个学期的英语考试都没能过关。“为此,我付出了很大努力,终于在大三的时候获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毕业时我修完了全部课程,但没想到这三门重修的功课让我再也拿不到学位证书。”

  小阮说,在毕业之前,他一直没听说过学校有这样的规定,即三门功课重修即使合格后学校也不发放学位证书。

  起诉 拒绝授予证书学校属行政不作为

  今年年初,小阮以“深圳大学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南山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称:自己在4年本科学习过程中,遵纪守法,修完了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评定为良好,已准予毕业。此外,原告已获取由国家教委授予的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这表明原告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授予学士学位。但深圳大学对授予本人学士学位一直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既不授予学位,也不说明不授予学位的理由,漠视本人的合法权益,给本人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害。

  辩护 学校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学位证书

  令人感慨的是,开庭当天,小阮与其代理人同班同学坐在原告席上,而被告席上则坐着自己的老师。师生对簿公堂,小阮“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在法庭上,宋老师代表深圳大学出庭辩护,他说:小阮在毕业5年多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理应驳回;其次,深圳大学不授予小阮学士学位的行为是依法所为,根据《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学位授予单位可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这一授权性规定,赋予深圳大学有权通过学校规章的方式,明确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另外,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广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校期间,按教学计划要求有3门(含3门)的必修课(包括限选课)经过重修后才合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而且《深大学位条例》中还规定“毕业时未能取得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一审没有行政不作为法院驳回起诉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深圳大学不向小阮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作出不授予学位证书决定的程序合法,小阮以深圳大学行政不作为为由所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学校不授予学生学位的告知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定深圳大学在告知不授予学位的程序上违法。小阮起诉深圳大学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8月23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阮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小阮表示不服,于9月1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除了已经讲到的那些理由外,《广东实施办法》与《深大学位条例》中有关“3门必修课经过重修后合格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全国的《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应视为无效。

  师生庭下敞心扉

  学生“决定起诉前,我很矛盾”

  在采访中,小阮讲,在2000年,他准备报考国家公务员,可因无学位证书无资格报考。他想申请就读同等学历的研究生教育,同样因无学位证书而耽误了。后来他考雅思,准备出国,可一查资料,发现国外只认学位证书,只得作罢。“受到这么多不公平待遇之后,我心中产生了一种向学校讨说法的念头。”他几次与学校协商解决此事,但是没有成功。

  “后来我查找了国家关于学位授予的相关法律,发现深大的这一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我最终决定起诉学校。决定起诉前,我有好长时间的思想斗争,毕竟学校教育了我、培养了我,我对母校是有感情的,但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跟母校打官司,这种矛盾的心情真是难以明状。”小阮说这些话时一脸的内疚。

  恩师赞赏学生在法律上较真

  记者昨日(9月15日)采访了深圳大学代理人宋为民副教授,他告诉记者,自己曾是小阮的授课老师。对于自己的学生起诉学校,宋为民认为这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他说:“看到自己教出来的学生能够在法律上较真,能够认真钻研这些在全国来说还较新的案例,我感到很高兴。”

  他还认为,小阮毕业以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他们大胆地在新的法律领域,就自己的权利问题提出主张,这种做法本身无可非议。他表示,相信学生在打这官司时绝无恶意,“他们只是想争取更多进修的机会,而没有学位的话,会受到很多限制,他们希望遵循法律途径来获取学位。说实话,我很赞赏他这种态度。”

  此案二审尚未开庭。将继续关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