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1岁的学生,在学校上烹饪课时,因煤气罐突然起火被烧伤,要求学校赔偿其各种损失约13万余元。近日宝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学校赔偿烧伤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其它费用6670元。
原告张某诉称,他是深圳东方英文书院的一名学生,2002年5月,他在学校开设的劳技课上被烧伤。出事那天上的是烹饪课,学生们学习炒菜,然而正在上课时身旁的煤气罐却突然起火,将其烧伤,后送往医院治疗,至今留下不可磨灭的伤害,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事发后学校只是支付了8000元的医疗费,其它费用没有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继续治疗费、补课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退还学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学生张某的母亲与东方英文书院签订了一份《学生入学协议书》,约定张某可到该学校入读,时间为三年,张某一方支付建校费2万元,每年交纳生活费和学杂费18000元,而学校应为张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张某分两次交纳56000元后开始入学,2002年5月在上劳技课时被烧伤,耳、眼、双前臂及双手均被烧伤。张某出院后,与学校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在学校就读,学校应保障其人身安全,由校方提供的教学用品发生起火导致学生受伤,且学校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学生方或其他人存在过错,学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学校应赔偿其继续治疗费、营养费、补课损失费等,因无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受伤害虽未构成伤残,但耳眼被烧伤必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学校应支付被烧伤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它费用6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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