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昨天开幕。在为期5天的会议中,将先后审议并表决通过多项法规、决议和人事任免案。
会议将先后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深圳市会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市政府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市政府副市长卓钦锐的述职报告、深圳市2004年1~6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04年1~6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03年本级决算草案、深圳市2003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收支与使用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以及通过人事任免等。
从今天开始,委员们开始分组审议提交的草案。在本周五,将表决通过有关法规草案、决议草案和人事任免等。
此次除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是初次提交审议之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等法规的草案都经过了多次讨论修改,并被发布到网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1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扣减员工工资有下限
草案规定扣减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当年月度最低工资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昨天向市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递交了草案修改二稿。在原来的基础上,用于提交表决的《条例》较前一稿,在正常劳动、工资清单与工资支付表、工资扣减、最低工资、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有了部分改动。
其中,关于工资扣减的标准做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费用的总和,从原先“不得超过员工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20%”改为“不得超过员工当月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总额的20%,但扣减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年度月最低工资。”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须限期补足
为了让员工工资有支付的最低线,草案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这里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决定,每年6月下旬在主要媒体公布。
为了落实工资支付不能低于最低标准,修改稿提出: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承包方拖欠工资发包方来负责
修改后的草案还特别保障了从事建筑施工员工的权益:“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发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故拖欠工资加付25%补偿金
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的第5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居民用水超标最高2倍付费
单位最多要付4倍,草案还提出洗车行业应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
在市政府首次提请审议的《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超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照规定,居民超标的最高要支付2倍的水价;而单位超出核定标准的1倍,就将被征收4倍的水费。同时还首次将利用污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纳入到地方法规。
据了解,我市自1996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后,已先于内地其他城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即累进加价),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准水价部分的水费按该规定全额进入“水费调节基金”。但我市的商业、工业等单位用水则一直未建立和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全市水资源利用和用水计划宏观调控的整体有效性。
在昨天深圳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中,规定了用水单位超过用水计划50%以内(含)的部分,按照其用水基本水价的2倍交费;超过50%~100%,按照标准水价的3倍交费;超过100%以上部分,收取4倍的基本水价。居民用水实行3级定额水价,最高收取2倍的基本水价。
该草案中还明确提出,“学校、宾馆、公共浴室、洗车行等用水量大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水、中水(注:指处理后达到回用标准的城市生活污水)、海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设施”、“园林、建筑、环卫、洗车行业应该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应当对空调冷却水和设备冷却水进行处理回用”等。
我市是全国七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水资源严重缺乏,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约550立方米,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4、广东省平均水平的1/5。据统计,特区内人均居民生活用水为223升/日、人均公共设施用水为204升/日,二者之和即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为427升/日,大大超过南方大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261升/日的平均水平。
3
《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公办学校应为师生买保险
草案明确在校伤害责任认定标准,并增加保护教师安全的内容
经过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件责任认定标准。在这个修改草案中,还首次将教师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当中,提出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为教师及学生购买人身伤害责任险。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提到,修改稿首先明确了学校安全的责任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的经营管理者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在这一修改稿中,明确了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其中,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53条中,还规定了“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教师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鼓励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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