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不仅增设了节水奖励制度,而且还增加了对工业用水及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重点用水行业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等节水措施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不改正将处以1至2万元的罚款。
洗车洗浴行业不节水可罚2万为了进一步增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效益,根据审议意见,《条例》的草案修改稿用较多篇幅对特定用水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予以了规范,规定,工业用水以及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业务的行业,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违反这些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等节水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设节水奖励制度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增设了节水奖励制度,提出政府应对以下六种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重点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在中水、污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对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查证属实的。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3级定额《条例》规定,我市实行计划与定额用水制度,超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3级定额阶梯,超定额标准最高按基本水价的2倍交费。单位用水超过计划50%以内(含50%)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交费,超过计划50%~100%(含100%)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交费,超过计划100%以上的部分按水价的4倍交费。基本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方案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拟订,经公开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对于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的用途,《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只专项用于节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工程建设以及节水的奖励等工作,删掉了原来《条例》草案规定的同时还用于调节平衡水价这一部分。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但配套建设是否需要事先予以审核,是这次《条例》修改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草案修改稿认为,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形势非常严峻,有必要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确保节水工作有效开展。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仅通过验收等事后监督管理手段难以达到节水目的,进行事前审核是必要的,但根据我市实际,只宜对用水量达到一定限额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因此,修改稿规定,年设计用水量在300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出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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