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工作被纳入今年深圳市政府的立法计划。10月20日,深圳市建设局召集燃气建设单位、燃气经营单位等相关单位代表,召开征询意见座谈会。修改后的《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遭与会代表“炮轰”。与会代表透露,会上的争论较为激烈,就某个条款讨论时,均有“拍案而起”的场面。

  代表们认为,修改并未达到打破管道气垄断的目的,反而强化了对独家经营者的保护。有法律专家指出,《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涉及到新设立审批项目,按照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立审批项目必须召开听证会。截至昨日,仍有代表将书面意见交到市建设局。记者联系市建设局采访,该局有关人士表示,征得领导同意后再给予答复。

  10月19日,深圳市建设局网站上发布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通知,座谈会当日在市建设局818会议室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共94条,据不完全统计,共有28条在会上遭到代表们“炮轰”。有专家指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12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3条与深圳市地方法规冲突。

  座谈会上的争论很激烈

  “代表们很认真,争论很激烈,垄断企业的代表发脾气,有的代表就离去以表示抗议。”一位燃气建设单位的代表这样向记者描述当天的座谈会。他说,有代表指出,政府投资21亿元建设的市政管网和发展商投资的小区管道仍由市燃气集团无偿占有,却让市民用全国最贵的管道气,这一说法激怒了市燃气集团的代表。

  《条例》(征求意见稿)94条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权取得、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罚则。《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实施。从《条例》名称修改上看,《条例》(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适用范围。

  记者多方了解到,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些具体条款上,但代表们总体评价是:没有打破市燃气集团垄断经营的局面,对燃气施工建设单位和经营企业“管”得过多,很多条款保障了燃气集团的利益,对其他企业利益保护不够,不利于行业公正、公平竞争。对充斥市场的“黑”气没有打击手段,也没有处罚规定。一位法律专家说:“立法没有起到调整不同利益企业关系的目的,反而加剧了一般企业与独家垄断企业——燃气集团的矛盾。只是换了一种方法强化燃气集团的垄断地位。”

  “统一经营”变为“特许经营”

  据了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管道燃气(含瓶装气)实行统一经营”,人大代表认为,只有修改这一法规条文,开放管道气市场,允许有燃气经营资格的企业共享市政管网,在管道气经营、建设、检测、设计、监理上全面开放,形成竞争,才能将管道气价格降下来,使市民受惠。

  《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不见“统一经营”字眼,第十八条规定:“本市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道燃气由市政府授权特许经营企业在规定的年限内经营,具体办法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执行。”但未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详细说明。据了解,目前,天津已有25家企业经营管道气,香港则有3家。

  与会代表指出,深圳周边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已全面对外开放,《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制定出各种经济成分进入管道气经营的市场准入法规。代表建议:将特许经营权部分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改。据悉,市政府将采取由燃气集团投资形式,将市政府投资21亿元建设的市政管网转让给燃气集团。一位代表怀疑:“如果不打破垄断,燃气集团又有理由将管网转让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住高层用瓶装气要被罚

  代表们争论较为激烈的还有《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在管道供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条例》(征求意见搞)用户责任部分规定用户“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属于违反安全用气规则行为,因此须进行处罚。

  一位代表说:“全国的高层楼房都可以用瓶装气,在深圳就是违法行为,显然不合适。”代表们认为,用户有权利选择燃气品种。有代表表示,如果高层住宅用户选择用瓶装气,建设主管部门上门查处不现实,用户有理由拒绝,因此,该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有关人士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燃气建设单位和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规定,第十八、十九、四十一条是新设立行政许可,实质上是新设了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召开听证会。据了解,在深圳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市建设局的62项审批项目仅保留了一项,其他均改为事后监管和备案。

  ■争议条款

  ●市主管部门可定技术标准?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编制和发布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工程建设以及燃气器具的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炮轰”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冲突。燃气工程建设及燃气器具生产等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立法只是对国家法律空白处进行补充,而不能高于国家法律。

  ●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复活?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施工。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该设施的合理使用年限。

  “炮轰”理由:该审批为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取消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而实行自律管理。市政府134号令建设局部分第10项:取消“燃气施工图确认备案”,改为事后监管。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图纸,但对工程质量不承担法律责任,责权不对等。

  ●管道维护单位是谁说了算?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营及维护管理。无正当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拖延或拒绝接受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应负责修复。

  “炮轰”理由:《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因此,业主有权利选择燃气管道维护单位,而管道施工建设单位也有对管道进行维护的专业技术力量,可以参与维护。而且,《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能指定服务和商品。应该增加明晰产权的条款,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用户管道如果是发展商投资最后转嫁到业主头上,应明晰产权为业主所有,送气单位——燃气集团应向业主支付管道使用费,以减轻业主支出全国最高气价的负担。

  ●燃气设施用户不能自己选?

  第十七条:用户自用管道燃气设施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燃气计量表必须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更换,有关更换的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

  “炮轰”理由:《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市民反映,市场上有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燃气计量表出售,价格比燃气集团提供的便宜。

  ●施行后会导致黑气更泛滥?

  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不得非法分销燃气,不得向未进行工商登记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燃气经营的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提供经营性气源”,否则将被罚款。

  “炮轰”理由:一些正规的燃气经营企业代表反映,按《公司法》规定,其下属的便民服务点原本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可营业了,但按修改后的《条例》就意味着已经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企业办便民服务点就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审批。一位燃气经营企业代表说:“条款没有帮助、支持、鼓励燃气企业兴办便民点,挤占黑气市场,反而限制便民点的开办,这会导致‘黑气’更加泛滥。”

  ■背景

  “打破管道气垄断权,降低燃气价格”,这是今年深圳“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强烈呼声。彭抗美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管道气价格全国最高(10.9元/立方米),人大代表认为,其原因是深圳市的管道燃气独家经营,而经营公司的垄断权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赋予的。因此,《条例》的修改颇受关注。

  市法制局在议案答复中表示,《条例》于199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8年时间,所规定的一些管理方式与深圳目前的发展形势已不适应,将《条例》修改工作列入市政府今年的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