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幼儿小强(化名)出于好奇伸手欲摸邻居养的小狗,不料被小狗咬伤手指头。小强的父母遂将狗主毛女士告上法庭。近日,福田区法院对这起宠物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狗主毛女士应向小强赔礼道歉,赔偿其医药费225.6元,并支付2000元精神赔偿金。
诉讼起因
欲摸小狗反被咬伤
小强的父母诉称:今年7月14日傍晚,仅15个月大的小强在祖父看护下,在小区空中花园内玩耍。出于好奇,小强伸手想去摸摸邻居毛女士养的小狗,没想到小狗突然张嘴将小强的手指头咬伤。
事发后,小强的父母立即将小强送到医院治疗。医生给小强清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小强的家长为此支付了225.6元医药费。
庭上辩论
监护不力应负责任?
小强的父母认为,小强被狗咬伤后,其身心健康都受到了重大损害。于是他们以小强的名义将毛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支付225.6元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9月21日,福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在法庭上,毛女士辩称,小强是出于好奇去摸小狗才被咬伤的,而且小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家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外,小强的家人没有举证证明小强被狗咬伤产生了严重后果,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道理。
一审判决狗主应赔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见到小狗而伸手欲摸,符合婴幼儿的天性。依照通常情形,小孩欲摸小狗不致被狗咬,小强的祖父没有制止小强的义务,其监护没有过错。毛女士应对小狗咬伤小强的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另外,毛女士没有养犬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对小狗采取了防疫措施。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小强被小狗咬伤造成严重后果,但小强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和惊吓。由于小强是婴幼儿,与成年人相比应受到更周全的法律保护,因此其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毛女士当面向小强口头赔礼道歉,赔偿其医药费225.6元,并支付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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