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认为律师“办案不力”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报11月24日以《患者状告律师“办案不力”》为题进行过报道,罗湖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此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罗湖区人民法院二十庭挤满了旁听的记者、律师和普通的市民。

  原告李卉诉称:2002年7月19日,她因与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子龙、廖传志两位律师承办该案。李卉认为,两被告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极不负责任,且强行非法收取律师办案费,并导致原告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使原告无法获得赔偿,造成原告极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失。李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刘子龙与廖传志赔偿30万元。

  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和有关被告行为有侵权行为之说,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记者注意到,被告方一共聘请了4位代理律师。此外,两被告本身就是律师,还有数名参与旁听的律师,如此庞大的律师团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出现在我市并不多见。

  法庭辩论进行了3个多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