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出租房屋不申报将严处 我市五部委局办拟联合发文加大对私人出租屋业主的监管力度

  今后,深圳市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如有出租屋而不申报登记和备案,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记者昨日获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加大对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管力度,真正将全市私人出租屋纳入监管范围。据了解,目前该意见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出租未登记要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成立后10日内,应自觉到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成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干部不申报将受严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有出租屋不申报登记、备案,不落实治安管理措施的,除依照租赁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外,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且不得参加单位的年度评先。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村(居)委干部,由其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与岗位目标年度考核挂钩。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农村居民的,由股份公司和村委会与其本人的年终分红挂钩。接受监督管理的对象为:各区、街道(镇)、村(股份公司),市、区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深中央、省属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

  出租行为列入考核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在开展年度工作考核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私人出租屋是否申报登记、备案,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评先授奖和年终考评时,应考虑干部执行租赁管理法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维稳及综治办通报的干部违规情况,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深圳拟修改出租屋管理规定 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深圳市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获悉,我市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就《修改讨论稿》征求各部门意见。据有关负责人昨日透露,修改后的规定将于近期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有望在7月份下发实施。

  人均不得少于6平方米

  《修改稿》规定,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6平方米。这与原规定中的“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3平方米”增加了3平方米。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主任戴宣宝告诉记者,一些出租屋仅10平方米,却住了3个人,生活环境很差,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是考虑到承租人的生活环境和质量。《修改稿》还规定,房屋租赁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承租人犯罪出租人也受罚

  《修改稿》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对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双方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修改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者或未成年人居住。承租人如果利用住宅出租屋非法从事旅馆业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租房须提供计生证明

  《修改稿》规定,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原有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被取消。规定还指出,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在办理租赁手续时,必须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承租人为单位的还须提供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管理部门将会通报给当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出租屋将推行旅业式管理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建立健全区、街道(镇)、村(镇)三级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该机构将成为出租屋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据了解,该工作有望在本月底前完成。

  记者昨日了解到,我市还将对出租屋居住人数较多的地区推行旅业式管理。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主任戴宣宝介绍,所谓旅业式管理就是将出租屋作为个体旅馆进行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目前,我市已在田面、横岗等片区实行了旅业式管理,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我市将在每个区都选定一个片区进行试点,如果效果良好将在全市范围大面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