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中介公司为了赚黑钱,盗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从而引发姓名权纠纷。记者昨日在南山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近段时间以来,很多人利用他人姓名,注册成立公司进行经营营利活动,从而引发侵权纠纷,法院提醒此类姓名权纠纷应当引起相关部门注意。
糊里糊涂做了别人公司的“老板”
该院已审结的原告钟某、吴某诉被告张某、易某侵犯姓名权一案基本能反映此类案件的全貌。钟某、吴某曾于1998年上半年商量筹办深圳市星河洲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们共同认识的朋友杨某找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递交了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两人决定不成立公司,在中介公司未办好工商登记手续前,通过杨某告知中介公司取消登记,中介公司同意从工商局撤回登记并退回相关文件资料。
后来,张某、易某从中介公司购买了“星河洲”公司的名称,于1998年8月6日成立了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同年9月11日核准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有关材料中写明钟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吴某为监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钟某出资60万元,吴某出资140万元。其实钟某、吴某对该公司成立根本不知情,也未出资。
南山法院审理后判令张某、易某停止侵害钟某、吴某两人的姓名权,并责令两被告依法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监事成员,消除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利于原告方的危险。
个人身份证件不要随便外借
据悉,南山法院今年就受理了3起此类案件。法院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对比发现,原告都是因为偶然的因素得知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股东,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才明白自己的姓名已被他人盗用,注册成立公司进行经营营利活动。原告因担心承担将来可能的法律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对相关行为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公民首先自己要有防范意识,个人身份证件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在通过中介公司、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注意索回相关资料,不要给某些人有可乘之机;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等有关主体注册时,要仔细审查投资人的身份,防止、杜绝个别不法分子钻空子;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中介服务公司的监管力度,引导、监督他们依法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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