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笔者从深圳市城管局了解到,深圳某纺织公司在路边设置户外大型广告,遭到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于是以该广告是广告公司代理的,与己无关为由,把市城管执法机动大队告上法庭,最终却又在开庭前撤回诉讼请求。

  今年9月,深圳市城管执法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深圳某纺织公司在南山区蛇口荔园路口处违规设置户外大型广告。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广告未经任何审批,于是向该公司下发了《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该纺织公司限期提供批文,并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事实和依据。后来,该纺织公司委托的广告公司只提供了一份过期无效的批文,机动大队未予以采纳,并于10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该纺织公司认为,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其无关,并拒绝签收,指责执法人员执法不当。11月16日,当事人以处罚主体不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执法部门撤销处罚决定。

  针对纺织公司提出的处罚主体应为广告公司问题,深圳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委托人广告公司的行为应由委托人——纺织公司承担责任。

  本月10日开庭前,双方交换证据,由于城管执法人员从案件调查、立案、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该纺织公司在看到答辩状后,自知理亏。近日开庭前,该公司撤回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