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昨日(12月30日)上午,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等社会关注问题首次写入法规条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该《条例》以“教育、制度、监督”为核心,广泛借鉴了香港、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先进经验,具有前瞻性。
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昨日通过的《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中提出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还是首次。深圳市检察院一位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人员谈到,把它写进《条例》缘于“很多腐败案件的发生与监督不力有关。
引咎辞职制度首次写入地方法规
今年,安徽阜阳奶粉事件、重庆井喷事件等的发生,使官员引咎辞职引起社会关注。而在地方性法规中引入引咎辞职、免职、辞退制度,《条例》在全国首开先河。《条例》把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法规的形式,增强了其约束力和稳定性,使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更广,而不仅仅限于党内的干部。
审计结果必须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备受关注的审计公开制度也写入了《条例》中。《条例》第17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规定,将使审计活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此外,《条例》在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都很有特色。
缘起
腐败问题不能光靠打击
昨日,记者就为何要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走访了负责起草工作的深圳市检察院。据该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介绍:“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光靠打击是不能完全奏效的,所以一直流传着‘只打不防,越打越忙;只防不打,越打越傻’的说法。犯罪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但工作中,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经常有‘名不正,言不顺’问题。怎样才能有效地预防?我们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
历时两年,三易其稿
该负责人介绍,从2002年4月开始深圳市检察院就着手准备。2003年2月,在深圳市召开的人大会议上,部分(1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议案,后交市检察院成立的小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很好地吸收了国内立法学、犯罪学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的建议,并先后在检察系统内部及全市18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于今年7月正式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人大法制委对《条例》又进行了认真反复的修改,再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法律依据
对于《条例》的出台,深圳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沈元秀感到由衷的高兴,认为《条例》的通过,使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解决了长期以来开展预防工作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问题。
同时,它利于实现预防力量的优化整合。《条例》对检察、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促使预防工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实现预防力量的有效整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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