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法院日前判决一例电话传播“绯闻”官司,传播者在电话中编造同乡的绯闻,被认定侵犯名誉权,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陈某、陶某夫妻和女子汪某本是老乡,2003年10月13日,陈、陶二人与安徽的储某通电话,储即与汪的丈夫钱某联系,称陈、陶二人在电话中说汪与储的丈夫叶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指责钱对汪约束不严、汪行为不检。

  此言一出,几家人“兵戎相向”。第二天晚上8时30分许,汪某及其夫,以及所称的有“绯闻”的叶某一起到陈、陶二人住处理论,其间,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钱用石块砸烂其房子窗户及玻璃。

  汪将陈、陶二人诉至法院,并提出两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索赔。在该案一审中,陈、陶二人均否认曾打电话传播“绯闻”,但遭到一审法院的驳回,认为有多种证人证言证实两人用电话形式诽谤,在汪的老家及在深圳老乡之间广为传闻,损害了汪的名誉,侵害了汪的名誉权,判定二人在龙华街道老乡范围内向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