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一家超市因为使用“中信百货”为店名,并打出“中信购物广场”的大招牌,结果被中信集团指其侵犯商标权,开出50万元索赔,在昨日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目前正在协商中。

  据中信集团公司诉称,该公司名称系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变更而来,拥有“中信”商标权。吕某于2003年8月在宝安区西乡镇开了一家“中信百货商店”经营超市业务,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例如,在其营业场所上方架设“中信购物广场”的巨大标牌,并使用涂有“中信购物广场免费接送车”字样的车辆在全市招揽顾客等等。中信集团认为吕某未经中信集团公司许可,将“中信”作为其字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显然是为了利用原告的良好声誉推销店内商品,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中信提起诉诉请求法院判决吕某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索赔50万元。

  在昨日深圳市中院的庭审中,吕某辩称,“中信集团”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中并没有涉及到零售领域,因而未侵权。此外,由于“中信百货商店”附近在修路,对该商店销售的影响很大,目前该商店正亏损经营,赔偿50万元有一定的困难。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目前正在协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