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春节加班者,初一至初三,企业要给加班员工发“三薪”,且不能以年后“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初四至初七要发“双薪”,可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不可以过节费代替。
据介绍,在春节7天长假中,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的规定也不相同。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后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是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
按规定,加班工资应在发当月工资之时一同发放,如果加班费没有随同当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劳动者可拨打24小时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但要特别注意仲裁的申诉时效期是60天,即在当月工资发放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申诉有效。
对一些企业向员工发了过节费,就不发加班工资的现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也属违法。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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