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少订一份可能会被处以500元/人的罚款;用人单位招工时向应聘者收费或收证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昨日召开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论证会上透露的信息,《草案》也首次提出以较大市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
据了解,1994年7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7年5月进行了修订。发展到目前,旧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论证会,有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参加。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克扣员工工资的,《草案》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如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等。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任意设定违约金的,《草案》对员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作了限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要交,等等。
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 草案亮点
对特定员工可约定特定义务
●明确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并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权益作了保护性规定:补签、续签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少订一份将被处以500元罚款。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取代了原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的方式,用人单位承担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均应规范化、法定化。
●突出了双方自主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草案》明确,对特定员工可以约定特定义务,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还可以约定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调整规范: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书面合同的合法性;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的对等权利;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员工自己缴纳;其职业风险、福利待遇等因素,通过适当调整最低小时工资予以平衡;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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