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在内地月薪不过万免税?

  来自香港的全国政协委员李秀恒提议给这部分人设立“减免费用”标准

  往返内地与香港的港人,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内地能否给港人定出一个较高的“附加减免费用”标准,定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到15000元?在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来自香港的全国政协委员李秀恒提出了这一建议。

  现状 纳税起征点较低

  根据现在内地个人所得税法例规定:任何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进居住超过183日),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有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根据规定,纳税人在境外所取得的收入,即使已在境外向当地政府纳税,但仍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见 困扰深港两栖人

  李秀恒认为,这一相关规定给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尤其是在深港之间的香港人带来困扰。他认为,目前已有不少香港人搬到深圳、东莞、珠海、中山等地居住,每日由深圳返回香港工作的人就达到数万人,涉及1万多个家庭。根据内地个人所得税共分9级,以每月所得税扣除费用人民币800元后余额起计算,第一级税率是人民币500元的税率5%,到最高的第9级税率,人民币10万元的税率45%。但内地并没有像香港一样设立个人免税额制度,如香港的夫妻免税额,供养子女及父母等的免税额。

  香港人与外国或其他地区在内地长期居住人士的情况不同,这也是李秀恒提出建议的理由。“外国人士长期在内地居住,其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内地工作的原因,他们大多数生活起居已固定在内地,平日的生活消费水平基本和内地看齐,故他们按内地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完全合理。”李秀恒提出,在内地居住的香港人则不一样,他们相当一部分仅仅是基于地域相连而在内地居住,并不涉及在内地工作和收入所得,他们几乎每天都往返内地与香港,其工作和大部分生活上的开支都在香港发生。

  建议 设立免税额度

  按照李秀恒的建议,内地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确定附加减免费用”,而这个“附加减免费用”应该考虑香港的个人及夫妇税额水平,可以定在每月人民币10000元到15000元之间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