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学游泳的女儿英英(化名)在泳池溺水身亡后,饱受丧女之痛的双亲将泳池物业管理机构——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物业公司赔偿151677.50元。

  2004年7月,英英和女友周某到某花园二期会所游泳池内浅水区游水。后周游开,五六分钟后周发现救生员在抢救英英,其中一个倒背着英英倒水。而另一个救生员则打了120,并和她一起把英英送到了蛇口联合医院。次日凌晨,英英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按标准,该游泳池应配两名救生员。而被告仅有一名具备资格的救生员,且泳池救生员经验不足,措施不当,对女儿的死亡应负过错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35882.50元并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足额配备有资质的救生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持英英父母关于死亡赔偿金等6项赔偿请求共计121677.50元,精神抚慰金依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