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在查处一宗职务犯罪中查扣48万元后,当事人家属认为此款未被认定应退还,检方认为此款属非法收入不予退还。当事人家属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昨日,深圳中院就此召开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双方听证会。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参与的国家赔偿听证会。

  2001年4月9日,深圳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任深圳市海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李惠生,指控其伙同张挺(原海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3人共同侵吞公司款41万余元,又伙同张挺侵吞公司款项107万余元。李惠生还收受深圳一策划有限公司贿赂50万元,收受海隆公司柳某48万元人民币,李个人共收受贿赂和行贿182万元。

  2002年,某区检察院把该案送报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院2002年8月做出判决,以李惠生犯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共判处有期徒刑9年,但对检方指控的李收受48万元不予以认定,判决书认定为合伙做生意款项。李没有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