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17日消息: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深圳消费者陈之伟状告中国联通和深圳联通公司一案,判决原告陈之伟胜诉。

  2003年4月,因为联通公司的短信资费(发联通和移动的短信每条0.1元)便宜,陈之伟选择了使用联通的网络。但到2004年8月19日,他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尊敬的客户:根据同业资费标准,经上级部门批准,自2004年8月21日起,联通用户向非联通用 户发短信资费调整为每条0.15元,详询1001。”

  陈之伟认为联通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就要求提高短信息的价格,属于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他的理由是,联通公司原来自己确定的短信价格就是每条0.1元,用户也照价使用,这意味着用户和联通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意义上的合同,除非用户同意,联通公司擅自变动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他提出两点诉讼请求:要求联通公司继续履行发送移动用户短信为每条0.1元的约定;赔偿误工费、车旅费、复印费等损失1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国联通和深圳联通公司则辩称,联通公司具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短信息服务项目进行自主定价的权利,只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即可自主确定短信息资费标准。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之伟申请加入被告联通公司的网络后,被告为原告提供移动电话通信等服务,原告按照约定缴交费用,双方形成了电信合同关系,而双方对短信息履行的内容也已成为电信合同的组成部分。虽然被告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但不等于法律赋予其变更合同的权利。联通公司调整短信息价格后,双方未就此协商一致。在此种情况下,被告联通公司应有权解除双方关于每条短信息0.1元的约定,但被告在举证期间未向法院行使此项合同解除权,而其仍要求原告按新的收费标准履行合同,这将会导致对原告的不公。

  因此法院判决中国联通、深圳联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陈之伟的电信合同中关于短信息资费每条收取0.1元的约定;深圳联通应支付原告工商登记资料打印费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