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陷阱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双桥温泉东里小区业主状告开发商未按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并按房款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6.3元,但原告方表示肯定要上诉。

  在本案中,原告方和被告北京亿本房地产开发公司争论的焦点是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的问题。原告称,购房一年多部分小区业主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严重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商品房法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要求开发商以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金额给予赔偿。

  被告称房产证没办下来责任不在己方,对违约责任金额问题,被告申辩,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三,而不是每日万分之三。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结果为,被告付给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96.3元,并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应作为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146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虽然业主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并没有为其违约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原因在于在购房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写道:由于出卖人的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候,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这正是开发商为消费者精心设计的一个陷阱,因为购房时一般都是签署开发商出具的格式合同,在该合同中涉及违约金时都是以“每日万分之三”计,只有在这个条款中“每日”被开发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因此一套全款30万元的房屋,违约一日和违约10年的处罚都是一样的,赔偿金只有90元。

  显然,一旦消费者落入这样的陷阱也只能吃哑巴亏了。而对于识别这个陷阱的技巧,对于第一次签订购房合同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容易掌握的。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