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以及构筑物,取得下列合法证明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设文件;

  (3)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售商品

  房交接使用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证明;

  (4)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还应持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6)单位建造临时建筑,持有使用土地批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