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员,是指进入本市,无本市长住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转租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其承租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应当符合《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转租)房屋的,出租人(转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在房屋出租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 出租房屋时,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由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登记表;

  3、 向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等宣传,督促承租人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和接受卫生防疫健康检查;

  4、 依法纳税;

  5、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 遵守房屋租赁的其他有关规定。

  外来流动人员承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不得承租不具有《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源;

  3、 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4、 遵守房屋租赁的其他有关规定。

  租赁当事人违反规定的,由房地、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