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2000年6月,我将自己所有的一套商铺出租给王某,租赁合同约定每月5号前付当月的租金。不知何故,从2002年1月开始,王某以种种理由拒付租金。今年7月初,我找到王某,说若他继续拒付租金,我将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支付租金和滞纳金。谁知王某说我已过了诉讼时效,拒绝支付租金。故来信请问,王某的说法正确吗?租金的利息、滞纳金的时效又是如何规定的?
市民马先生马先生: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你只能向王某追讨从去年7月到今年7月的租金及滞纳金、利息。从2002年1月至2002年7月的租金因你没有在一年内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丧失了胜诉权。当然,法律并不禁止王某自愿支付这期间的租金。
至于租金的利息、滞纳金的诉讼时效,有些人认为,这既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况,诉讼时效应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利息、滞纳金虽然是独立于租金以外的款项,但它们都是以租金为前提的。当租金因合同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等事由而不能继续追讨时,租金的利息、滞纳金也就不复存在。由于利息、滞纳金是从租金这一主债务产生的,故追讨租金的利息、滞纳金的诉讼时效,应与追讨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一致,也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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