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交通立法听证会实录 (上)

  主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

  时间:2004年9月3日下午14:00

  地点:中国北京首都大酒店

  主持人:现在宣布立法听证会注意事项,第一、本次立法听证会将于两点开始,会议开始前请与会人员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为进行过程遵守会场秩序,配合主持人和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喧哗随意走动,不得进行新闻采访与其他扰乱听证会正常继续的行为。

  二、听证陈述人发言时间每人不超过8分钟,发言至第7分钟工作人员将会提示,满8分钟时将会再次提示

  三、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结束时请将书面材料和发言记录签字确认后交给工作人员。

  四、旁听人不在听证会上发言,听证会上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与书面形式向工作人员反映。

  五、听证会结束后如果有新闻采访请在会场外进行,宣读完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即将开始

  今天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这里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与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直接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听证会开始以前先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同志讲话。

  索连生:各位同事、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年8月9日到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人民群众十分关心踊跃的参加,短短7天的时间我们就接到广大人民群众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8855件次。对这项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

  索连生:为了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我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今天在这里召开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在征求意见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直接听取市民意见。

  索连生:民主立法是现代法制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还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立法和决策更加体现人民的意愿。我们国家的立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工作,这都要求我们立法工作应当不断地拓宽民主渠道,认真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反映民情,更加体现民主、更坚集中民智,更加维护民利,能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要求。多年来我们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地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立法工作。一是把民主立法拓展到立法的源头,就立法规划广泛的征集市民的立法建议,我们去年短短20天的时间广大市民就提出了立法项目建议98项。我们认真的分析、采纳,一共采纳了36项。二是我们选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在媒体上公布、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以便集思广益、会聚民智。三是我们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公民列席常委会的制度增加了常委会会议的公开透明程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我们将法规草案送到有关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书面征求他们对相关法规草案的和建议。五是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对有关的法规草案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六是我们聘请了法制建设顾问一共18位,我们建立了法制建设,充分发挥首都北京治理人才的优势,在立法工作中请他们发挥智囊和顾问的作用。七是我们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直接和他们替我们起草法规草案,拓宽法规起草的渠道等等。这一系列措施的实践证明进一步推进了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增添了立法工作的活力,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顺利参与的渠道,提高了立法质量。

  我们今天法制委员会在这里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是为进一步的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拓宽广大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问题,我们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所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讨和实践。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预祝本次立法听证会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主持人:北京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现在开始,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有两项。一是征求意见稿的69条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被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报案或者保护现场。指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合理。二是征求意见稿第53条第六项和第54项,关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人力车不许载人的规定,和自行车按照是否合理可行。出席今天听证会的有十位听证人,他们都是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成员,有十六位听证陈述人,他们是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332位市民中,根据对听证事项所示观点、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评选。听证人和听证陈述的名单已经发给大家,就不再一一介绍了。出席今天听证会的有市人大代表和有关顾问的负责人,另外还有部分市民旁听今天的听证会。现在请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要发言的请举手刚才已经宣布过了,每个人发言的时间不要超过8分钟。

  陈述人之一:感谢市人大给我这个机会,发表我的看法,希望本次法制定的更加公正、合情合理,不要留下太多的让百姓感觉不好的。我认为机动车撞人的,交通法规定司机,造成的不良后果非常严重,第一各种被车撞死的人价值最大。二有钱人和社会可以随意用车追人,如果伤亡可以有钱的公司,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进行因反感我打手势,横过马路故意改道追撞。三如果不小心撞到人可能就会清产。四、报案保护现场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无能为力。按赔偿和直接费用和直接损失,人与人不平等,因此我认为应当根据有无违规,伤害程度,合情合理区分双方合作一是谁违规谁就担当责任,开车的走路的都是平等公民,二是行人都有诱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随时是转换的。因此行车有违规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就是行人有法可依,行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三是双方都违规的司机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是与汽车相比,人是弱势者,随时注意行人行车的安全,四是司机的可行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否则就达到故意撞人以达到故意的行为。因小纠纷倒车、回车撞人,严重酒后驾车,严重病人开车上路,无人驾驶不合理措施等,有这类事情发生的故意加大行车危害行为。司机故意撞车伤人的比效果更直接。他们的说法是一因汽车引起的,二司机故意追人,不值得故意伤害,所谓不能犯罪,三汽车撞伤受害人是驾车过程中司机控制不当造成的,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但是作为指法机关汽车故意伤害的过程、结果,能够面对现场明明白白从案情简单,受害人被撞死,被撞残,被撞瘫,也不能草草了解。除了让人不可思议以外好在我的命还算大,还能在这里说话,还能继续打官司,希望以我的个人为鉴让那些司机不要轻视他人的生命,否则其他的司机有钱了就可以开车撞人,让别人痛苦,让自己潇洒。这对行车伤害的赔偿是应该按比例承担,赔偿标准、方法应当给伤残量化,不应当只根据现实水平赔偿直接损失,那么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赔偿方式也不应当受害方拿到各种单据,因为这不是财务报销,更不是商业买卖,这是我发言的。

  陈述人之二:我是一个在职公务员,我非常有幸运参加此次听证会,其实我本人不是法人的,也不能提出独特的建议,但是就像刚才这位人讲的,从北京的全面发展社会的维护,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进程的程度,以及参政议政这几个方面,我非常希望感受听证会的氛围,从另外的角度讲我也是有车族,咱们今天讨论的我觉得都是正常情况下机动车违章的,所以我认为此次听证会的,不合理也不太可行,这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是规范人行为的,任何的法律责任都是以过错为基础的,因此我认为未能体现法定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是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但是该条款显然有背法律的公平公正,因为这个条文说不清楚为什么让他们全部赔偿责任的。第三就是有一些人强调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是弱者,但实际上在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并没有范围,两者可以转化,行人的小小违章完全有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类似的悲剧太多了。第四北京简单地认为生命大于各类事情,任何交通事故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驾车人的同行权也要受法律的保护,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情况下,引发交通事故也要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责任。第五遵守交通法规,实际上从幼儿园就开始教导,可是为什么至今还有那么多的行人非机动车漠视这个法规,这就是从我们的制度和法规当中找原因,现行的交通法规对驾驶的要求已经很高了,如果驾车人整天还要为行人费脑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更高了。如果我们现在还要再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我是不敢想象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陈述人之二:在我们现代化进程中就这些问题仅靠说教解决不了,要靠教育当中给压力,可能有些是我们大家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这样落后,纵容愚昧。

  陈述人之二:第六一些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担心汽车等一些高危险的东西对周围的环境和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所以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出了行人违章、机动车违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此意见看似有理,但是它忽略了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原则的事实,我们大家可以想想当一个人驾驶员与行人遭遇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首先考虑的是??,一旦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全面的必然会使他在同意个?作出选择。

  最后我认为该条文太多的限定词,让人不平等的主题到底是什么,我说这么多再提几条建议,第一;建议参考99年施行的沈阳市交通处理办法中规定在行人五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制定出符合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在法律上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谁违章处罚谁。在法律条文上错与非错要明确,不要太多的限定死,让人看到云煽雾绕的。第二;根据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预防不承担责任的内容,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故意行为,三如果非要强调机动车责任的话,那么应该有所限制。四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恶意。同时要向驾驶人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国家在制定相应法律的同时,其他措施应当相应配套,比如现在由于交通事故的标准提高了,相应也应该大幅度提高第三者保险金额,同时还要明确第三者保险在佩服上与责任认定的份额,提出金额以外,北京市率先进入现代化城市,城市的交通治理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都需要规定,所以我们希望制定法律的保护,也要考虑通行的规则。

  陈述人之二:但肯定会发生更多的交通,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现实,大家知道贩卖毒品50克就是死罪,可是50克仅仅就一万多块钱,而一场交通事故可能赔偿几十万,是什么事都能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理论与实际现实与可能成本与代价,引导与悟道专家以名义等等问题。充分考虑,如果个别人对违反交通法规可能受到伤害,自己对自己都不负责任。

  陈述人之三:首先感谢北京市人人大法制委员会给我发言的机会,我认为召开立法听证会,体现了我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有利促进我国的民主建设、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下面我就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谈几点意见。第一;我不同意骑自行车带人,原因一是骑自行车需要掌握平衡,骑自行车带人后增加了掌握平衡的难度,稍有不甚就使自行车左右摇晃,危机交通安全。第二;是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实际上比带大人的危害程度更大,小人天性好动,易分散骑车人的精力。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小孩的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的程度要大于成人。第三;1997年北京市制定颁发了有条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的规定,几年来在交管部门的努力下,在全市市民的配合和支持下,道路上骑自行车带人的现象明显的减少。由骑自行车带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骑自行车带人不安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不加限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人。那么可能就要引发交通事故的上升,同时这一条规定也给交管部门执法增加了难度。

  陈述人之三:我认为在方便安全的选择上,应该是安全第一,我不同意骑自行车带人,但我建议允许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带一个人,理由是一残疾人的机动轮椅车,与人力客运三轮车样式和稳定性相仿,可以带一个人并不影响交通安全。二、残疾人应下肢残疾行动不便,驾车外出时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情况,所以另一个人就可以提供帮助,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爱,也体现了与人为本的精神,同时我建议对加大非机动车驾驶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在城内驾驶非机动车载人的现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专业。

  陈述人之三:第二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看法,现在我认为第69条的规定,既遵循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又增强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可操作性,它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强调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严肃性,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有重要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

  陈述人之三: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在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看病谁担负责任,或担负责任的程度都是不合乎情理的。因为我国的执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建议机动车实施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确认以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有人担心第69条有碰磁现象的发生,我认为恰恰相反,这第69条它是对碰磁现象的有利打击,大家都清楚搞碰磁的人最害怕的是警察和事实真相,依法报案保护现场在警察和事实面前搞碰磁的人不但不会占到任何便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相信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只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行车,依法走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借此机会我给一些媒体提点意见,近期一些媒体在报道《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引用了一些通俗的群众语言,使用了一些省略语,如撞了白撞,行人伪装、机动车买单和机动车负全责遭谴责,遭置疑等。我想这些媒体本意可能是好的,但是确实一部分群众对实施办法产生了误解,我开始也有一些迷惑不解,我现在认为第69条是合理的可行的。通过认真学习我发现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和第69条的表述由本质上的不同,机动车负全责和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明显的区别。

  陈述人之三:所以我建议今后媒体在报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政策法律法规时要甚用一些通俗的群众语言不要使用省略语,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全面系统准确的进行描述。同时我还建议北京市应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新交通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贯彻落实新的交通法规,奠定坚实基础,让首都北京成为全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典范,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良好的交通秩序迎接2008年奥运会,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陈述人之四:关于北京《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人的一名残疾人代表,我们残疾人首先感谢北京人大常委会举行这次立法听证会,今年8月7号北京日报刊出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在我们残疾人后引起强烈反响,部分残疾人自发、聚会讨论学习,残疾人普遍反应我市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改善首都的交通秩序,提升北京的形象都很有意义,颁发中大部分条款残疾人感到满意,同时对残疾人的条款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就此次听证会之一该办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载人规定,残疾人中绝大多数认为应当予取消,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陈述人之四:一、从残疾人出行时确认需要角度而言,因残疾人不同大致可以分为重度、轻度等级别,重度残疾人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重度残疾人下机动车以后,乃之中途办事都需要健全的家属人照料,若机动车不能载人将极大的不便于监护人对重残出行的照料。二、从残疾人就业这块来讲,第4章第28条明文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集合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普及、稳定合理。目前北京及全国各个城市,下级谈及人中进行待客为营的不为少数。他们其中极大部分是靠营运收入来生活的。他们将失去利用机动轮椅劳动的渠道,导致残疾人家庭生活来源直接受到威胁在联合国第48届会议,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中关于残疾人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各国的行人方案,支持使用新技术,研制和生产辅助器材供给和设备,并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得到这些器材和设备。以便他们能够获得就业和保持就业,残疾人机动轮椅是我们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不可缺少的器材和设备,我们残疾人应当利用该器材和设备获得劳动和就业的机会。三、从安全行使角度而言,残疾人机动轮椅,三角支撑在支撑力学中被公认为是支撑度较高的支撑方式,同样也说明正三轮着陆行驶载人是有安全保障的,残疾人三轮行驶设计和残疾人机动轮椅速度上没有较大区别,因此不能代表他们在载人过程中明显大于其他正三轮载人行驶安全隐患的存在,所以残疾人载人是有安全保障的。

  陈述人之四:四、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性角度而言,当前我国正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性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其重要原因在于有需求便有市场,我们的政府在其制定、管理政策时,一定要区分好政府的管理与政府干预之间的界限。

  陈述人之四:对于残疾人机动车运营市场中所产生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应当从事实出发,客观的分析问题存在因素,制定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政策。并加以认真的贯彻与实施,这样残疾人机动车运营市场才得到良性的发展,反之将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我们残疾人也真诚地希望河南的纵火案今后不在各个地区再度发生。

  陈述人之四:下面就残疾人如何改进的办法提出一些建议:一是给残疾程度在一、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家属和监护人颁发照片的准乘证。二是未有准乘证的人搭乘残疾人轮椅时,以被他们搭乘人与家人的亲属关系。三是残疾车轮椅只可搭载一人。四是残疾人运营管理机构坚决打击和杜绝未残疾人运营的现象。五是残疾人从事运营机动轮椅要与目前残疾人所使用的机动轮椅型号及外观有根本不同的区别,以便与管理部门检查。六是应当准予残疾人牵引出现故障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行驶。残疾人与残疾人之间允许相互搭乘。以上是我们残疾人就此听证会办法中机动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发表一些意见和建议。

  陈述人之四:同时我们残疾人殷切的希望政府有关领导考虑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审时度势的制定出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规章制度,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各位来宾。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五: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听证会,我觉得法律的使命是建立在一种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进步,提高生活效率。

  陈述人之五:交通法立法的原则应该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尊重生命、保障权利的原则;第二以人为本、予民方便的原则。第三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下面我对以下两条法规发表自己的看法。

  陈述人之五:一、参与征求意见高,第69条,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我认为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行的,行人和机动车相撞肯定是人出现问题,车损伤得比较小,但是我们应该首先明确是哪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机动车违规理应负责任,那么行人违规也应当付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事故,而责任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话,就会助长真正的违规方及违规的行为。当法规出现漏洞,社会就将存在不安定的因素,结果不但帮助不了弱视群众,还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新西兰在前几年出台了一个政策,反正受到损害的均有国家来赔偿,行人、本人和机动车均不负责任。当时认为该计划的实施是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更好的体现社会的独立,但是很快的新西兰计划出现的结果却离开了立法,交通事故开始多发,交通秩序变得混乱。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事故的赔偿责任由国家包起来了,而不是和双方的利益,双方的责任挂钩,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安全问题开始了疏忽,行人对安全的问题也开始了疏忽,不久之后新西兰计划撤销,所以当上述事情发生的时候,我认为应当各负其责。我认为当一个人感觉到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时候,他就会思考自己应该如何去做。

  陈述人之五:所以这里我也呼吁我们的每一位公民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道德修养,增加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格的秩序,这才能真正体现尊重生命、保障权益的原则,真正体现每一个参与者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原则。

  陈述人之五:第二点征求意见搞第53条提出……我主要是想谈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固定座椅内安放学龄前儿童的安全问题,法规的制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予民方便的原则,根据我对学校一年级的学生,家长骑自行车带孩子上学的有531人占被调查人数的18.6%,其中一年级78人,二年级115人,三年纪112人,当然其他学生乘坐私家车、坐班车、坐公交车和步行的也有,以上数据看出家长骑自行车带孩子上学,随年龄增长呈下降趋势,坐私家车的比例比较高。这反映了:第一,家长对孩子的关注程度比较高,第二,在社会治安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家长愿意选择亲自送孩子入托或者送孩子上学,第三这也造成了骑车带人和骑车送孩子上学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学生家长因骑车带人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我认为骑自行车带一名儿童规定是不合理的,但又是可行的,其原因由以下几点:第一符合当前的国情,在我们国家有私家车的家庭毕竟是少数,自行车还是我国主要的普遍的交通工具,父母骑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第二、我们国家公共交通还不发达,公交车的数量、班次、停靠的车站还有待增加和提高,可喜的是近两年我国公交车的情况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善。第三、随着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想代之以小区轿车、私家车、地铁等多种形式都可以解决孩子入托和上学的问题。第四、作为一个教师,我提倡家境好的孩子,上下学的可以采取步行的方法,一是培养孩子自主性、独立性和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谢谢大家!

  陈述人之六:各位听证人,各位与会者,大家好!我叫王继鹏,我来自商业集团采购中心,关于第听证第一项我认为不合理不可行,我的理由:第一;社会主义宪法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公正公平,只有绝对的守法与违法之分。自新交法颁布以来,行人违章的事故屡见不鲜,给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我每天下班都要途径西二环,每天都在发生一、两起行人和机动车撞车的事,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交通法的不合理,不仅是司机的违章,更不利于交通正常发展,因为2008年北京将承办奥运。所以当行人横行快速路时,机动车不能避免发生的事故,其司机不能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可以按照当年司机的最高10%给予人道性的赔偿。第二;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首先需要相关的完美,但是新交法保险体系的矛盾,等于是将驾驶员防止在一种完全的风险之中,所以无论是心交法如何更改,增加赔偿范围,从而降低驾驶员的风险,也是为所有道路参与者提供一部分保障。第三;有关标准,这也是整个新交法中,但是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开出一份明显高于其实际收入又合法的证明,这对司机是不公平的,所以在人车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可以让司机税后收入的最高30%对行人进行补偿,赔偿标准也应该参考的是受害人的实际税后收入水平。第四;新交法规提出的,受害者更多的是与司机如何从法律角度上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新交法本身来保障,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任何法律都应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是很遗憾,我认为新交法目前还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从征求意见到公布新交法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焦点问题的反映,已经可以得出的个别条例需要更改的。关于听证第二项我们应该采取不禁止,但不提倡的做法。

  陈述人之六:第二;我市的实际情况是自行车违章现象每天在马路上比比皆是,又何况是自行车,所以禁止与否实在是没有多大现实的意义,第三;假设所有人全部自觉遵守新交法,雪上加霜。无论是他骑自行车也好,还是他改成公共交通也罢,都是增加了道路交通流量,这在本市的道路交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陈述人之六:第四;加快公共交通体系的发展,才是当务之急,为何发达国家道路上少自行车,原因就在于道路的庞大,所以在我市的公共交通体系对于自行车载人不应该做硬性的规定,但是在新交法中在行人载人发生事故时,这样由他们自己去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我陈述完毕,谢谢!

  陈述人之七:各位领导、来宾下午好!我叫蒋京川,是一名律师,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第二款以及53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讨论。我作为北京市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也是一名律师,重点对69条第二款及其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办法第69条中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字形协商处理案,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七:其中第二款规定,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通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此条规定,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就是过错,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应当看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又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势必存在着非机动车、行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此时的责任首先在机动车驾驶员,而这时的机动车驾驶员既不报案,也不保护现场,对这起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无可非议的。

  陈述人之七:因此我认为办法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正确的,但是我安全理解目前有争议的焦点,可能不在这一条的本身,而是在这之外,比如机动车司机报案了,也保护现场了怎么处理呢?很显然就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来处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行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七:一、机动车直接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陈述人之七:这里面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第二款,对此我认为该条款总的原则是正确的,但读起来显得比较原则、笼统。说它原则是指仍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详尽的解释和细致的规定;说它笼统是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会有三种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然而在该条文中仅表述为责任过于笼统,这样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混淆法律概念。

  陈述人之七:下面我就自己注意到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原理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不同的。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而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陈述人之七:第一点关于过错责任问题,该条文第一款是在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如何承担,第二款主要说明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按照我国民法原理,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的确定,旨在寻求加害人、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符合社会公平观念,我国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对不过错责任就有特别规定。

  陈述人之七:其中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炸性、放射性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陈述人之七:机动车应当属于高速的运输工具,符合《民法通则》中的特别规定,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以下两点,也就是第二大点,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我国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建立在承担过错责任基础之上的。

  陈述人之七:正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那样,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这就是说无过错责任的承担程度必须低于或小于过错责任承担的程度,当然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因为在交通民事事故中还包含着民事责任,比如像酒后假车肇事后逃逸,据说有关机构正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种责任从法律上加以确定。

  陈述人之七:另外为了避免出现行人肇事,司机买单的恶性循环现象,比如说刚才谈到的碰磁现象。

  陈述人之八: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作为机动车负全责,我个人认为实际上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规则,只要造成危害,机动车就是没有造成,也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社会的理性关怀。但是我认为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过于超前,第一我国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出现,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陈述人之八:二;回到第69条第二项来,无过错的原则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着因果关系,而非过错则不然,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制和控制的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机动车驾驶员在这样情况下来承担赔偿折算,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无过错责任设立之初是建立在工业事故背景之下,他规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无过错,根据因果关系机动车理应负责,然而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在先,那么两者的地位的确是不一样的,一个违法、一个守法。他们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陈述人之八:关于法律我听到最多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我就想问了,法律究竟是保护谁的利益,对于守法者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公平的。

  陈述人之八:也有很多人都对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我要说的是与国际接轨的确体现出我国的进步,但是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的国情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是公民有了提高道德素质,第二是我国完善的保险体系。

  陈述人之八:国外的人从小就有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无论道路怎么样,都能遵守安全法规。尤其是在北京交通状况本来就不好,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动车负全责一出台对于违法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是否更加有恃无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机动车负全责,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是否公平,是否真正起到了道路交通安全公平的作用?

  陈述人之八:我举两个例子。我在北京出生,在北京长大,上中学我整整骑了6年的自行车,我想从逆行还有骑车带人的事我都干过,好多的人都有体会,有时候一看绿灯你过不去,可是一变灯的你就过去了,有的地方不逆行就要多走20多分钟的路,只要自己不被车撞就行了,而且警察根本没时间来管我,我骑车违章根本没人来管我,那现在既然是出了事都是机动车负主要赔偿责任,那我就更没有什么可怕的了,反正出了事没有负责任,虽然现在骑车不再违章了,但是我想以上这些想法是普遍存在的。

  陈述人之八:还有一次我开车走五环路送我回家,我们刚拐弯突然发现右前方有一个骑自行车,我估计他当时的速度也不低,我朋友往左赶紧打了一个轮就走了,当时我们都出了身冷汗,虽然说很多路口的收费设施和收费人员已经拆除和撤离了,但是交管部门在交通管理方案中提到,防止事故的发生,五环路的主路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出行,如果发生了事故他们就不应该为事故负责任吗?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会有碰磁现象发生,北京的人员非常多,如果有不法分子,或者被坏人用了,想自杀的,或者是想寻求刺激的,故意往车上撞,反正不付责任,还能得到巨额的赔偿,这可比跳楼、吃药强多了,难道机动车就该倒霉吗?这岂不是让坏人钻了空子?

  陈述人之八:再有如果机动车是为了躲避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为,而发生了其他的伤害事件,那么机动车本身也是受害者,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特别是公共汽车的乘车人,那么驾驶员在不可避免的事故即将发生的时候,就会想了,我是撞前面那个还是伤了一车人,我们该怎么赔付呢?

  陈述人之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现在起步就是20万,因根据当地的人均消费水平,甚至还根据个人收费水平,就是说撞死一个大款和平常人是大不相同的,现在很多保险公司还正在将无过错责任赔偿取消了,因为你没有过失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了,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要这块市场。而在很多发达国家风险可是由保险公司而不是机动车驾驶员个人承担的,可见法律法规的实行是与制度相配套的。出事之后驾驶员的利益既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所以以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攻击,综上所述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应该明确责任,充分保障双方的利益,最后我也希望我们的北京能够以良好的城市面貌和交通状况迎接2008年的到来。

  陈述人之九:我叫张梦玲,我非常感谢人大给我参会的机会。

  陈述人之九:我首先对69条第二条提出意见和建议,我认为它不缺少相应的第三者所承担的现金赔付内容,咱们对新交法76条,缺少以上法中相对应的所承担的先行赔付,如果没有第三责任抢先,承担先行赔付,我想讲点事例。在北京有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就是第三责任险,在北京地区是强制险,不入此险交通部门是不给检查的。这就致使新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大批的机动车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有责任为零的,有次要的均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少赔。

  陈述人之九:我这里有一个非常真是的案例:一个正常行使的机动车和马路行人出现碰撞,起初对他们对赔偿并没有什么疑义,但是新法的高比例赔偿,一点是按老法进行理赔,新法、老法在赔偿的标准、额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北京旧法就只有2700块钱,而新法则是不封顶的。因这个人撞的是挣万元的人,司机每个月就要近万元的赔偿,我问他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

  陈述人之九:面对着随时可能发生的机动车驾驶员们每天战战兢兢的上路,则能保证平平安安的回家吗?是想从五月一日新交通法实施以来,若大的北京城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每天都会有人陷入困惑难解的纠纷之中,也许是以人为本的新交法出台的太早,总之不协调,不配套造成了新交法的不利,也在客观上损害着新交法应有的尊严,建议在实施办法中增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同时增加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执行条款的监督内容。

  陈述人之九:二针对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未出台前,新交法执行以来提出解决办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针对69条第二个项,我觉得它有违例的地方。我认为立法的总之应该体现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存在下面几个问题。第一;是前提没有代表性,我所讲的就是指不合理;二是没有明确的判定原则,三是没有计划和操作执行的比例标准。四是由于这一条的建立,对大多数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知道作用。甚至会引起机动车负全责的困扰。

  陈述人之九:对修改稿中这一条,就涉及到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中100%的判定问题,他的判定前提是不谈现场,我认为这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我认为这一条是没有指导作用的,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里面是一种个案是少数的案例,他在这里面没有代表性,如果把他写在这里可以引起误导。我觉得这一条写的不合理,那么对于大多数没有挪动现场,或者挪动现场没有基本清楚的案例又怎么判断呢?这个修改当中恰恰没有提到,所以我认为对69条的第二条没有制定合理明确的赔偿比例,判定原则。更没有制定细化可操作的标准。

  陈述人之九:另外关于挪离现场,我认为首先要区别就是故意破坏现场或其他原因挪离现场,如果机动车故意挪离现场,那按交通条例等等来看,如果违法行人为了逃避责任破坏现场,判机动车全责这就不合理了。另外我请你们注意一下,69条的第二比68条交通条例的处罚还要严厉,我认为判定原则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并以适当的赔偿,这样对违法的机动车和行人都能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杜绝碰磁现象的碰生,这个建议我就按照论述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