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交通立法听证会实录(下)

  陈述人之十一: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叫张铁军,来自于公安交通局宣武交通支队。关于今年5月1号实施的新《道路交法法》以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通过对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学习理解,对其中第69条的规定谈谈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陈述人之十一: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69条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下列规定应该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十一:第二项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共同破坏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第二项规定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发生事故后依法报案,并保护现场。

  陈述人之十一:第二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以及过错严重程度,交通事故是以事实为依据,认定责任的关键是事故的车辆、行人、行走的方向、车道、双方在事故当中接触的部位、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人员所指的位置,以上事实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对违法行为决定的事由是由谁造成的,证明上面事实的证据来自于现场勘察,如果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的现场发生变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得上述的证据,也就无法确定当事人在这个事故当中在交通违法行为的过错是由谁造成的。

  陈述人之十一:因此导致应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往往会使弱者造成很大伤害,主要是对弱者的健康带来伤害。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当中在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中,按照比例来承担,大多是由机动车来承担,将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撞伤,骑车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无能力保护现场,无法报案。最关心的是如何得到及时的治理,而很少人会先想到先报案并保护现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这个事故当中,极少使本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所以机动车一方的报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候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陈述人之十一: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就更应该在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这块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及时报案造成事故基本事实,事故一方明显存在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行人、非机动车并没有要求受到法律的培训才能上路行驶,对于发生事故中是否应当及时报案,他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由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来讲,机动车驾驶也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的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在事故的原因责任上确定双方有无过错,这也是保护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机动车一方未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依法偿清。

  陈述人之十一:第二就是相关的一些建议,北京实施办法的第69条的草案说,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结合自己实际工作经验来看,当事人各方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度去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是机动车与非及机动车一方、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明证实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他的最后一段写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比例,这种比例就是从机动车的角度使用再多一点。因此引起很多的争议,个人理解在北京市实施安全法第69条有关细节化的条款,标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上限和下限。在事故中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使北京市实施安全法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否更具有可行的操作性。

  陈述人之十二:我叫曹学军。很高兴今天即作为一名北京市民和交通参与者,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参加今天的立法听证会。

  陈述人之十二:我想我仅就这个角度来发表我的意见,首先我非常关心这项议题,那么关于这条议题的争议也好意见也好,我想大概都是根据第76条第二条这方面的争议,我想仅对这个方面落说一下我的意见,第一个现在很多人在说行人为什么经常违章(横穿马路也好)。那么我想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机动车的通行,经常是损害了行人交通畅通的权利。我们来看周围,现在的情况是道路越来越宽,行人和非机动车行动越来越少,行人去横穿马路也好,它需要绕行很长的一段距离,我测算一下大概两个人行横道的之间距离200、300米才有一个,在环路或者更改道路的情况下可能更长有500米的,作为一个行人他要穿越马路,可能需要绕行200、300米,或者更长的距离那么这段距离包括他横穿天桥也好,走地下通道也好,可能需要5分钟左右的(作为正常人),作为小孩或者老人来讲可能时间会更长,那么他在过十几米宽的马路也好,可能需要5分钟或者10分钟,作为机动车来讲5分钟,就是5公里的路了。

  陈述人之十二:那么第二点就是机动车现在没有在人行横道里规定行人的意识,我今天早晨在我们家门口,板井桥那边有一个人行横道,原来有红绿灯,但是今天早上正好停电。但是在这个人行横道我观察了8分钟,每分钟通过80、90辆车,很惭愧只有三辆车才刻意回避行人的,那么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还不避让行人,那么行人就会想,我去绕行这个道路有什么意义,我可能绕行200、300米最后你机动车还是不让我,那么这就是机动车损害了行人的通行的权利。

  陈述人之十二:第二点我想说一下关于强弱的问题,那么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受损害的基本都是行人,因为机动车有机动车管理局对他进行保护,那么我们希望交管局提供一个数据,在交通事故中有多少机动车驾驶员受到伤害,有多少行人受到伤害,我想行人在这方面可能要多得多。

  陈述人之十二: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机动车你在人行横道里把人撞伤了,撞死了。那么对于你机动车驾驶员来讲,是否能够损害到你的权利呢,没有损害到,那么这就是交通违章违法的后果不一致。

  陈述人之十二:第三点我想讲一下,很多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驾驶员不安全行驶造成的,我们的司机在考本以前都能考过了,而在上路以后,主要是由于你没有去遵守交通安全通行条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陈述人之十二:那么我有一个资料,今天上半年公安部统计的数字,有49000余人死顽,那么仅几种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的事故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绕行,酒后驾驶、违法超出疲劳驾驶,就致人死亡18000人,占事故比例的30%多,那么这个数据就足以证明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不安全驾驶造成的。

  陈述人之十二:我的工作跟许多修理厂有关系,据我了解在新交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因为新车的事故在减少,那么这个数据也证明了新交法对于保证交通畅通,保证行人的生命权利的一种促进。

  陈述人之十二:第四点我想讲一下法律公平的问题,我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作为一个新交通法来讲,他并没有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去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我们作为交通的参与者,即使你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也好,你放下机动车就是行人,那么它既保护你作为一个机动车驾驶员的权利,也保护了你作为行人的权利。

  陈述人之十二:这个角色是互换的,还有一点就是任何法律的平等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平等,那么我们想,现在我们大家可能比较关心奥运会,在奥运会上男女平等是重要的原则。实际上男和女是相对强弱的关系,我们在奥运会上看看,有没有让男的运动员和女的运动员一块去跑百米、去搞举重,这才是知道的平等。而作为任何一个法律来讲,它不可能没有任何漏洞,那么即使反过来讲说,撞了白撞,那么会不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司机故意伤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肯定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出现了司机故意撞人的情况。

  陈述人之十二:那么我讲这任何法律的公平是相对的,还有一点我想提醒大家一下,就是关于保险意识加强的问题,现在很多人在说保险的事情,但是很多人去买保险,3万块钱险、5万块钱险、10万块钱险也好,他只是作为险车的东西,他并没有体现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我举一个例子,在98、99年左右,那时候撞死一个人才赔偿七、八万块钱,那个时候驻京外使馆也好,他就有一千万甚至有一个亿的,因为它在国家实行的情况,对他来讲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意识。

  陈述人之十三:各位委员,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援我叫胡勇利,也是一名普通的北京市民,非常荣幸的接受市人大法制办的邀请参加这次听证会,今天仅就第69条第二款相关的内容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十三:新法的实施总体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我想这可能也是新法立法的基础,这项法律对机动车的行为做了更多更全面的规范,对机动车的违章也做了更严厉的规定。对此对于机动车驾驶员,也对于普通的市民我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单就69条第二款而言,显然我个人持不赞成态度。就中国大环境下,新法应该依托于保险保障机制,就是说一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但是现在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提供保障,而且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还没有出台,显然新交法的出台比较早了,或者相应的保险法,就之后这种不配套给人一种比较草率的感觉。就条款本身而言,我们知道它是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第76条也说出来,69条第二款: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全部损害赔偿的条件做了规定,即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依法报案和保护现场,似乎很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十三:但实际上这种情形比较复杂由于事故发生的突然,救助伤员等各种因素都会造成现象一定程度的破坏,可能是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假如是后者呢?这是否有应该由司机来承担这个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些碰磁的就是用了这一点,有意的造成事故的假象,然而有时机动驾驶员破坏现场,有时让机动车一方很难接受,这种漏洞是不是给坏人可乘之机呢?

  陈述人之十三:还有当事双方如果不报案,自行解决,但是最后可能由于伤害的结果加重了,死亡了。那对方变卦了,法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按什么论处,接下来在依法报案和保护前提下应该怎么办?下面第76条虽然也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减轻和免除做了规定,但是无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承担了相对来说巨大的责任和风险,且不说是否公平,但就操作层面来看,设想一下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何确定当事的另一方,非机动车和行人具有明显故意行为,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陈述人之十三:又如何怎么衡量机动车是否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来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如何减轻,以及减轻到什么程度,这一点就显得很模糊,更多的是可能要靠有关执法部门的主观判法。此外道路通行规定中有针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但是显然没有规定在违反上述条款,直接和间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中有什么样的处罚或赔偿责任。

  陈述人之十三:那么类似规定只有针对违章本身处罚措施与过轻、金额太小,以致不能达到非机动车违章的目的,而近来已有机动车为躲避违章穿行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例,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报道,恐怕其中一点也是因为法律的缘故,我个人认为在城市一般道路,特别是胡同、较窄的马路,小区等,机动车驾驶员在出现事故的时候,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先行草案中的规定,但是这个我想是细化以后的规定,而不是现在的规定。

  陈述人之十三:对于发生在城市快速路,封闭的高速路和有隔离带的城市道路就有待于商榷,一个正常人他知道,或说应该知道在上述道路机动车辆具有绝对的路权,他能够预知可能发生的后果,而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在未得到有关部门允许的条件下完全进入按上述道路,完全可以视为一种故意行为。

  陈述人之十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因此免除全部损害和赔偿责任,一旦由于行驶中的机动车在上述路段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关系,因为采取躲避或其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可否由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金额。我想这才真正成了以人为本,我想驾驶机动车的人也是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是否我们应该只是尊重行人,而不尊重开车的人呢,其实这些司机上路的过程中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整体而言目前北京的道路交通状况比较严峻,而相当一部分司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素质不高,期待能马上解决这些所有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不切实际的,对于司机而言,也未必能迅速改变他们的驾驶习惯,提高驾驶技术,或者提高他们整体素质。

  陈述人之十三:所以我觉得新法有它不完善的地方,经过细化以后我觉得它总体来讲还是可以起到很积极的作用,我的发言完毕。

  陈述人之十四:各位听证人参加听证会的各界朋友们,实施办法第69条讲述的很明确,我个人对此没有疑义,但是实施办法中还存在一些与此议题之外但又与此议题有关联不明确的问题。所以如此引发出来行人违章司机买单,这是目前京城百姓关心的热门话题。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回答谁对谁错,行人是对的还是司机是对的,一般来说行人违章可分为知法行人违章和不知法行人违章,知法行人违章可以分为,第一钻法律的空子,对司机进行敲诈,这就是通常说的碰磁;第二为了图自己一时省事,报有侥幸心理,冒风险走近路而造成交通事故。

  陈述人之十四:不知法的行人通常都是一个农民,众所周知我国是农业大口,农村人口仍占全国人口的90%左右,一些偏远贫困地区的人民没有到过大城市,更不知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误入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可以说这些人是法盲,就像是无知的羔羊闯入了铁老虎的领地,还不知道危险一样,这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众。

  陈述人之十四:让我们再分析一下司机买单。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或设有中心隔离带的道路上,司机在百米外已经看到有行人,但是并没有立即减速,通常是明码,因为现有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采取应对措施,这就对司机失去了约束力,同时也对如何处理此类交通事故增加了难度。现在我归纳一下当时司机的一些心理活动,一般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陈述人之十四:第一封闭的道路行人是不允许进来横穿的,行人是违章的,行人就应该让我通行。有的说真是找死,撞死活该,但是一旦见到行人真的没躲,机动车已到了跟前,再采取措施已经来不及了,这是第一种心理。第二抱有我可以躲过行人的侥幸心理,或者从行人前面加速开过去,或者从行人后面开过去,或者是推测行人已经走过自己的车道,但是当行人一时慌乱,判断失误时,惨剧就不可避免了。据我了解行人违章横穿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等毕竟是少数,但是发生的概率很高,往往大多数死亡的是农民,试问一下当这样的弱势群体,因一时疏忽,闯入城市封闭道路时,是不是用鲜血和生命作为对其的处罚,但是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样的违章是应该的,我倒真希望一夜之间全国所有的法盲都知法、懂法、守法,显然这是不可行的,这必须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可以完成的。

  陈述人之十四:我们知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因此,我的观点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公民现有的素质状况,如果不能有效的在高速路和快速路及设有隔离带的路上,必须约束行人的行为。我提议在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五节制定相应的条款,当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设有中心隔离带的,遇行人横穿时必须减速让行。

  陈述人之十四:一警告违章者此时此地很危险,赶快离开,二提醒周围其他车辆注意,并予及时上前制止并教育处罚,我还提议在实施办法第五章增补以下条款,在设有隔离带的道路上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是故意的,机动车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减轻或减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第七章第85条,机动车行人横穿设有中心隔离带道路的就是对这两个进行处罚。

  陈述人之十四:关于自行车载人的年龄问题,我认为应将改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众所周知小学生每天上下学是每位家长最为头疼的,虽然大多数学校和幼儿园都在家附近,但是走起来还是太远,而且不方便,上下车还得走路。

  陈述人之十四:法律还不允许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驾驶自行车,所以这样不仅符合本市的情况,方便出行而且还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当然这样会带来隐患。我建议在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一节增补如下条款,当机动车前方有载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谨慎驾驶减速满行。

  陈述人之十五:我是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勇,首先感谢北京市人大对我的信任。

  陈述人之十五:下面我对第一个听证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第一69条第二项规定,首先是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可能把行人撞伤致残或者致死,反过来行人不但不会把机动车撞坏,反而会被机动车撞伤上或撞死。不管是受害的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二行人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伤一般不大,但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轻于残废,重着死亡。以上两点清楚表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才于过错原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第二69条第二项规定是可行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陈述人之十五:一及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可行的,交通法在承担无过错的同时,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公司限制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机动车只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一方及时报案,公安通过现场勘察时,由机动车和主动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对超过责任限额各部分的损失也不用承担全部的。

  陈述人之十五:国家实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既然国家实施了这项法律,国家肯定会确定合理的强制保险限额,保证大部分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

  陈述人之十五:国家尚未公布强制保险限额,但是根据现在的赔偿标准估计应该20万左右,一般的事故赔偿额也就是在20万左右,如果发生一般的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不用自己再掏钱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这个限额,机动车也对超额的一小部分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说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可行的。

  陈述人之十五: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加快我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实行第三者的保险以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国务院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履行,到今天5月1日已有24个省份实行了法定保险,北京市已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于95年实行该保险,在这24个省份中没有一家实行。去年北京市有113万辆车实行了这种保险,虽然保证保检局没有透露保费数额,但是这113万辆不到40%,另外多加媒体报道保险公司在给代理商的回扣普遍在40%以上,个别的达到80%,成都市的车险回扣每年在1亿以上,北京市的车险回扣也会达到数亿元。这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在这个时候根本不会亏损,国家也会足以让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陈述人之十五:二机动车承担无过错原则,不会给肇事车辆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条款和费率,对10吨以上的大货车来说保费也只有3900元,每年每一个机动车都能够承受,不会像媒体所说的让机动车赔的倾家荡产,据我所知外国的车辆投保三折险的都在三百万元以上,有的保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陈述人之十五:新交法实施4个多月了,我看到有些人描绘的,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的二环路上会有两个老太太前着狗走的场面,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的只占2.6%,机动车违章的占87%,是行人违章的30倍。行人违章只造成两千人死亡,八千人受伤,是行人造成伤亡的20多倍,更为严重的是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万人死亡,四万人受伤,居然是行人伤亡的五倍,这充分说明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陈述人之十五:以上三点说明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行为是可行的,这样也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某些人所说的是对法律的误解,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是好恶根据,无中生有,76条所指的倾家荡产更是耸人听闻,那些在生活中肯定是极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这显然是在恶意渲染的做法,应该停止的。

  陈述人之十五:第三69条应该做适当的处理,由保险公司承担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要求机动车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也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为这样机动车既承担了保费的义务,重履行义务。

  陈述人之十六:很高兴能够成为今天最后的一个听证陈述人,同时也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参加这样一个听证会活动,那么听证机关在发的背景材料当中所说,听证的目的是要来论证出台的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它的可行性,因此我想因为我们今天的时间有限,每个听证陈述人只有8分钟,我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谈一谈我自己认识的草案当中第69条,第二款它是否符合这几个要求。

  陈述人之十六:第一方面我想谈一谈69条和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我个人认为北京市的立法当然是不能超越国家法定的立法空间,国家法对应69条的那一条就是76条,当然对应76条不仅是69条有很多条,但是今天我们的听证对象主要是69条的第二款。

  陈述人之十六:而国家法76条当中我们可以看的非常清楚,它规定了两条规则原则,第一条原则就是在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他的规则原则确定的是过错原则,就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自己。那么在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他们怎么承担,有的同事认为是无过错原则,我个人认为更倾向于过错推定加无过错的中和,也就是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免责,但是在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是一个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的一个结合。

  陈述人之十六:但是国家法这个76条,它实在是太规则了、太笼统了,因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这样一个草案,他属于是细化了国家法的规定,那么它细化的前提,它不能违反无过错和过错的综合。因此我认为从原理上来讲,这个立法空间上来讲,我认为北京市的这条草案规定的立法空间是适度的。也就是说它基本上遵循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的综合来规定第69条的第二款的内容,这个就是第一条,我认为它的立法空间是适度的。

  陈述人之十六:第二个方面我们要来看一下69条第二款的实质是什么,从这个立法通过以后,我一直通过各种各样的来关注群众的讨论,刚刚有一位听众说,好像行人违法是谁来买单的问题,还有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担是不是公平合理的问题,谁是弱者的问题,我觉得大多数群众把注意力基本上放在这个方面了。

  陈述人之十六:而实际上我们注意到69条第二款它的中心实质,意思是说如果行人和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大家都没有报案,都没有保护现场,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陈述人之十六:其实69条要规范的是这样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行人和机动车双方都没有保护现场、都没有报案,是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公平?有很多人认为是不公平的,他说还是要根据过错来负责,他说即便双方都没有保护现场,还是应该由机动车来承担,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双方都没有报案,双方都没有保护,已经不能认定了,这是一个前提,你不能查清事实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自己个人认为按69条第二款是要加重机动车一方举证和报案、保护现场的义务,我认为这恰巧是公平的。

  陈述人之十六:为什么呢?因为作为机动车一方,它对造成责任事故,也就是说他受伤害程度,他在道路上的程度肯定是要要予以保护的一般是非机动车的。因此行人不报案,你也可以报案,我认为这恰巧是体现了一个法律的实质原则,那么像类似这样的原则在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全力保护上,儿童权益保护上都有体现,因此这个法我觉得这样规定也是很好的体现了这个原则。

  陈述人之十六:第三我想谈谈从科学的视角来看看这条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情,我们现在的立法是引进科学的视角,我要提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可以表现我们怎么从科学的视角来看,第一我们要分析在交通事故当中无论谁的过错谁更锐意受到伤害,显然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一方是更容易受到伤害,那么显然是应该去强化不容易去受伤害的一方的责任。第三我们都知道现场的离开没有报案,在这种情况下对交通事故的查清是有很大的影响,比如说机动车坚持不在现场,或者是行人不在现场,而行人他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对基本事实的查清,但是如果机动车离开现场,那么他必然会影响对事故基本事实的查清,应该来加重对机动车一方报案和保护现场,我认为是科学的,应该它也是合情合理的。

  陈述人之十六:第四方面我想谈谈,这条条款总体我的看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认为不够细化,因为北京市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细化,自我认为这个条款应该在两个方面得到细化,第一要细化协商优先,优先不成,双方都必须报案,第二要细化,增加免责条款,就是要细化,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不可能报案。

  主持人:全部听证会人陈述完了,按照议程如果陈述人还需要补充的话,还可以继续发言。

  陈述人之一:引起公众对这条条款的不满愿意,是保险公司的欺骗行为,1984年中国保险公司,要求国务院法定保险,国务院已批准这个文件,北京市公安局也按照国务院的批准对95年开始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可是保险公司并没有使用法定保险,而只是使用了商业化,现在又以种种理由拒绝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这么做就想把法定的保险赔偿的利润去据为己有,从2001年我要求保监会,你通知北京市公安局,你让保险公司把实行法定保险带来的巨额利润拿出来,可是我跟保监会交涉了两年没有结果,今年我不得不把保监会推上被告席,8月1号在今日说法就播报了这个案子,所以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公众众多的机动车作为人把钱已经交到了保险公司,应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引起机动车所有人和受害人都不满,实际上这也加重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所以这个是问题的根源,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别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所以我建议北京市人大,就这个问题也就是保险欺诈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必须反映,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你谈其他所有问题都没有用,现在保监会拿着公众钱,它没有履行该履行的义务。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二:我补充一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论依据是生命大于通行,这种理论是不正确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越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那就是冒险,冒险不能由社会来承担责任,因此不能鼓励或姑息冒险行为,否则给一些无视交通法规人胡乱横穿马路,给自杀的人提供可乘的机会,还有就是敲诈钱财,我们应该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不能让守法者为违法者殉葬。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三:刚才谈到碰磁和自杀的问题,其实这一条可以规定,就是全国机动车驾驶员故意造成的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北京市过去对于无过错责任承担的承担是民事损失结果的10%,今后的比例是多少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另外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何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司机进行赔偿,我国道路交通法与保险公司在这一点上必须衔接一致,在法律上把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数额,理赔方式确定下来,于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司机具备基本的来源,真正加强双方的利益平衡。我强调的一点是关于咱们96条第二款,我觉得本身是一种过错的规定,所以对于司机过错应该承担责任,这本身没有争议,无庸置疑,关键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它是一个久远的规定,早在189几年机动车出现的时候,英国皇家确定了无过错原则,到过去我们国家在施行当中也在使用无过错原则。关键我觉得由于无过错原则的试用范围,包括无过错原则的特点,会逐渐的窘迫,我觉得无过错原则目前是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四:我觉得今天这个议题是把特种情况作为一般原则来看的情况,像这种情况在一般事故中是少的,真正显而易见的一些东西并没有在法律上讲清楚。比如说机动车和行人在什么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怎么样负责任,就是容易引人误导,这是需要在修改当中注意的。

  主持人:谢谢!

  卢凤几:机动车有故意伤害非机动车、行人情节的不承担,几倍以上的程度来承担责任以外,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对第70条里面也有一个说法,关于人的伤害赔偿有这样的情况,第一伤害赔偿的标准要根据伤害程度,等级和程度向有关部门的反映。二伤害的准则应该根据治疗的天数来计算,第三伤害治疗的应该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依法制定一个医疗机构来设定。

  陈述人之六:下面代表残疾人再一次恳请咱们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们,考虑到北京是全国首都及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关于北京市的某些法定法规的建设,直接会影响到全国其他省市的一些法规的借鉴,所以咱们在制定法规当中考虑到:第一要立足于于北京,还要面向于全国,还要整个全国包括北京的残疾人实际的困难。谢谢!

  刘畅:我认为咱们在个案的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很平常的个案上,而忽略了对大多数没有现场的,而且事故又容易查清的如何判断主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应该细化,我作为市民来讲,我就想知道作为大多数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应该如何判定,判定的原则是什么,我们想知道不光是挪离现场怎么处理,我觉得这一条还是重申刚才我讲的,没有任何指导和判定原则的依据,就是他没有代表性,花这么大经历,是不是有悟道,我觉得这个法就应该大大方方的把这个说清楚。

  陈述人之七:我想对53条第6条发一下意见,我觉得无论是带大人还是小孩,都应该禁止骑自行车带人。我觉得应该适当的禁止通行,刚才我觉得法律法规的同行应该是和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我觉得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应该是用法律法规来禁止骑自行车带小孩,而是应该为老百姓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比如说大家为什么骑自行车带小孩,就是为了要送孩子去上幼儿园去上学,那么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我们社区的教育机构,其次让孩子尽可能的就近读书,孩子家远的住校,再有的小区和社区应该有校车,而且这些费用不应该加到家长的头上,如果我们没有这些保障和体系的话,其实我们的法律是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我想这些情况还是避免的。

  主持人:谢谢!

  陈述人之八:我也想对68条和69条的关系,因为68条规定的是逃逸行为,而逃逸的行为状态远远大于没有报案,但是在处理起来的时候显然看上去要比69条的那个要轻。我觉得在法律的公正和合理上是有问题的。

  主持人:好的,谢谢!各位陈述人的发言就到此结束,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要提的。

  陈述人之九:我来之前由于时间的关系,但是从近今年北京的交通事故来看,80%的交通事故应该是机动车肇事,那么行人违章肇事的大概不超过8%,因为这个我没有具体的数字。

  主持人:这样的话,我想刚才从陈述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还需做修改的建议。我想作为陈述人还是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意见。

  我们已经会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整理和研究,提出一个听证的报告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现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结束了。谢谢大家!